留言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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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特困人员申请条件 | ||
写信人 | 陈** | 写信日期 | 2024-10-09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写信内容 |
为依法保护来信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来信内容暂不公布 |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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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泸州市民政局 | 办结日期 | 2024-10-09 |
回复内容 | 亲爱的市民朋友: 您好,关于您询问的“特困人员申请条件”一事已收悉。《泸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泸市民发〔2023〕56号)第五条规定:“凡持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规定执行,在认定前,要对家庭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核查比对。”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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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公开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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