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民政局关于《泸州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来源:救助科 发布时间:2024-05-23 10:30:44 【字体:

一、制定背景

202312月,四川省民政厅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明确要求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作用全面贯彻落实新规程我局修订《泸州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并已2024517通过专家评审、风险评估和局法规科合法性审查新修订的工作规程扩大了救助范围、降低了准入门槛,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临时救助工作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又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作用确保临时遇困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

2.《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

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规20235

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的必要性。多年来,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绝大多数困难群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社会救助体系仍存在“短板”,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迫切需要全面建立规范的临时救助制度,发挥救急难功能,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兜住兜牢基本生活底线。

(二)制定的可行性。各区县按规程实施救助,更规范、可操作,更好地为困难群众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

四、制定过程

根据《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等政策规定,我局社会救助科负责起草了《泸州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于2024410日分别向7个区县民政局发送了征求意见函。有2个单位无意见,有5个单位有修改意见,不予采纳或部分采纳,经沟通均已达成一致意见。于2024410日在泸州市民政局官网上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个月公告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2024511日通过专家评审、风险评估。2024517日通过局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并通过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

、主要内容

《规程》全文共840条,包括总则、对象范围救助方式及标准、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日常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

明确对象范围一是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家庭近12个月内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的二是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明确家庭财产状况范围一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或仅有一辆10万元以内生活用机动车(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两套以(含两套)(不含CD级危房)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1.5老旧小区的唯一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1.5倍的除外、农村居民自建的唯一普通居住类住房可不受面积限制三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四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股东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明确救助标准一是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刚性支出及负担情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一次性给予救助。二是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1倍一次性给予救助。三是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对象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提高救助标准,人均临时救助金额需要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分批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明确各级审核确认权限。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临时救助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临时救助适用紧急程序。人均临时救助金5000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审核确认;人均临时救助金5000元及以上的,由县级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审核确认;人均临时救助金额超过20000元的,须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审核确认。

明确审核确认流程一是一般程序。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入户调查、集体研究、结果公示、审核确认。二是紧急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临时救助措施的,可以简化一般程序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集体评审、初审公示,24小时内先行救助

明确日常管理内容一是县级民政部门应100%抽查新获得救助待遇家庭的申请材料、综合评估材料和审核确认意见等电子档案资料,并按不低于20%比例开展随机入户抽查。对有疑问、有举报的申请,会同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重点复核,100%逐户调查核实二是规范临时救助档案管理。三是全面应用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安全性。

明确资金使用管理。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初根据下辖各乡镇(街道)人口数量,按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至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启动紧急程序的临时救助,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实行销账制,乡镇(街道)每季度末将临时救助备用金累计支出、资金结超情况报县级民政部门,备用金不足的申请追加。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防止违规使用或结余不用;依据检查情况对次年拨付备用金额度进行调整,资金结余的予以抵扣。

其他情况

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泸州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自发文之日后30日施行,有效期5年。

七、适用范围

适用于泸州市7个区县政府,也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八、解读机关

泸州市民政局,联系人:陈丽君,联系电话:0830-3192352

   

 

                                                                                           泸州市民政局    

                                                                                                                   202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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