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救助科 发布时间:2024-12-13 10:17:15 【字体:

一、制定依据

(一)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24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4125号)

(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202024号)

二、制定过程

市民政局牵头拟制《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送审稿)》,征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同步通过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泸州市民政局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告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通知》已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论为低风险、可实施。《通知》已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市审计局审计职能审查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7个区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50提高至每人每月788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43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80元。

(二)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7个区县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97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25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706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54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10元)。

)执行时间。《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471日至《通知》印发施行之日期间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通知》执行。《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泸市民发〔2023109号)同时废止。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泸州市7个区县政府,也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执行标准

(一)城乡低保实行差额补助。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金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通过泸州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按月发放至个人。

(二)特困人员实行定额救助。对批准的城乡特困人员按标准实行定额救助。集中供养的发放至供养机构统筹、分散供养的通过“一卡通”按月发放至个人。

六、申请条件

(一)低保申请条件: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通过审核确认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特困人员申请条件: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项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认定为特困人员。

、解读机关

泸州市民政局,联系人:陈丽君,联系电话0830-319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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