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民政局关于《泸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1.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3.《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4.《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5.《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规〔2022〕1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特困人员的条件。凡持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明确特困人员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明确了特困人员个人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受理程序、入户调查、公示、审核确认等相关要求。
(三)明确了特困人员的救助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住房保障、教育救助、办理丧葬事宜等。
(四)明确了特困人员的供养形式。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泸州市7个区县政府,也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泸州市民政局,联系人:陈丽君,联系方式:319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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