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104000/2022-00004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04 | 发布日期: | 2022-07-05 |
文号: | 泸市民发〔2022〕7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健全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不断提升残疾人保障水平,减轻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的家庭生活困难,决定从2022年8月起在全市实施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补贴对象为我市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40元,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
二、资金安排
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按照所需资金的15%进行补助。
三、办理程序
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进行办理。由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初审,区县残联审核,区县民政审定,审核合格后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发放资金。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护理补贴:1.残疾人死亡的;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的;3.残疾人等级降低且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四、政策衔接
既符合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享受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各区县民政、残联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的审定、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补贴的受理、初审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
(二)严格监管。各区县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年度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
(三)广泛宣传。各区县民政、残联部门要统筹指导基层开展宣传工作,要采用灵活多样形式宣传解读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使残疾人及其家属了解申领要求,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