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104000/2022-00002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18 | 发布日期: | 2022-04-19 |
文号: | 泸市民发〔2022〕3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泸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有争议救助申请公开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为解决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中有争议救助对象审核确认的难题,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减少审核确认的随意性,杜绝错保、漏保现象,让群众的参与范围更广、参与程度更高,救助审核确认程序更加透明、规范、客观、公正,现就规范有争议救助申请公开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评审范围
凡持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待遇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不符合救助条件不予救助审核确认结果有争议的,均属公开评审的范围。
二、公开评审主体
(一)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争议救助申请公开评审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有争议救助申请的公开评审工作。
(三)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公开评审相关工作。
三、公开评审小组人员
公开评审小组人员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分管领导、纪检干部、社事办主任、联村干部、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熟悉村(居)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含辖区内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公开评审小组总人数的2/3。公开评审争议较大的救助申请时,区县民政局须派人参加。
四、公开评审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不符合救助条件不予救助审核确认结果有争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查申请。代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二)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复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重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的再次核查(核查程序按《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执行),10个工作日内召开公开评审会,作出审核确认决定。
(三)评审。
1.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事办主任宣讲社会救助资格条件、办理程序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审。公开评审小组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小组调查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评审结束后,参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
4.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评审情况和投票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是否享受救助待遇作出结论。原则上申请人获得2/3以上赞成票的方可通过。
(四)确认。当场向所有参会人员宣布评审结果。
公开评审会议记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记载,全体参评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评审时,参会人员中涉及本人或近亲属申请的,须主动回避。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公开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形成书面记录并存留影相资料,评审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装订存档,至少保管5年。
五、公开公示
经公开评审后拟享受待遇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拟保障人口、拟保障金额须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县民政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局须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公示审核确认结果。
申请人对公开评审结果仍然不服的,可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泸州市民政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