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04000/2021-0000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3-08
文号: 泸市民发〔2021〕24号 有效性: 有效

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州市审计局 泸州市扶贫开发局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救助科 发布时间:2021-03-08 18:00:56 【字体:

各区县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计局 、扶贫开发局、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民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按照《中共泸州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强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决定》(泸委发201914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优化评估认定办法,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性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精准度,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就建立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困难家庭收支核定标准

(一)困难家庭刚性支出核定标准。对城乡困难家庭的就业成本,教育、医疗、照护、社会保障性等刚性支出进行核定,其标准如下:

1.就业成本。每月按城市低保标准的30%核减就业成本,鼓励城乡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者在家务农、出外务工,直至通过自身努力摆脱困境。

2.教育支出。按每名学生每月相应标准核定因子女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其中:幼儿园在读300元;小学在读200元;初中在读300元;高中(含职高和中专)在读700元;大学(大专和本科)在读1000元。因丧偶单亲且子女在读家庭,给予双倍核定。有多名子女读书的,给予叠加核定。

3.医疗支出。对困难家庭申请救助前12月产生的重特大疾病和长期慢性病的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政策范围内剩余自付费用超出上一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全额核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费用累计超出20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额核定。

4.照护支出。家庭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重残人员(指因病因残卧床不起或因精神疾病、智障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成员)需长期有人照护的,按每人每月1500元核定;家庭中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人、残疾人员,需有人照护的(指因病在院治疗期间),按每人每月600元核定。

5.社会保障性支出。一是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按照个人实际缴纳标准核定,但不得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档次缴费标准;二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个人实际缴费据实核定。

(二)困难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费核定标准。

1.赡养费核定标准。一是凡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赡养费据实核定;二是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提供赡养义务,不核定;三是子女为财政供养人员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核定;四是子女为私企业主且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按每人每月1500元核定;五是子女在外务工、灵活就业的(未按揭住房、未供养车辆、未超标准新建住房)按务工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5%核定;六是子女在外务工、灵活就业的(按揭唯一住房且住房未超标准的),按每月按揭款的25%核定;七是子女在外务工、灵活就业的(近期全款购买住房),按每人每月1000元核定;八是子女在外务工、灵活就业的(有机动车辆的),按每月300元核定;九是子女在外务工、灵活就业的(既按揭房又供养车)叠加核定。

2.抚养费核定标准。一是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用分类分档核定。凡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协议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抚养费用据实核定;不直接抚养一方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提供抚养义务,不核定;不直接抚养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的20%核定,在外务工、灵活就业的按务工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5%核定。二是怀孕、哺乳或需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不核定其收入。三是子女是成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父母已年迈退休,视为无能力抚养,不核定。

3.扶养费核定标准夫妻一方为无收入来源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其配偶需提供的扶养费用分类分档核定。一是配偶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提供扶养义务,不核定;二是配偶是财政供养人员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核定;三是配偶是私企业主且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按每人每月1500元核定;四是配偶在外务工、灵活就业的,按务工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5%核定。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就业救助衔接机制区县民政局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等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台帐,每季度最后一月推送台帐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人力资源等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工作,帮其实现就业。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延保渐退机制。城乡低保家庭通过劳动就业,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延保渐退期。对低保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缓退期;家庭成员(含大学毕业生)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缓退期;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缓退期;低保家庭通过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缓退期;低保家庭被征地后应领取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且应享受待遇时间与实际发放时间不一致的,其低保待遇延续至社保经办机构实际发放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之月止。

(三)待遇暂缓发放机制。各区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应将社会救助举报投诉电话对外公布,并对群众的诉求逐一核实处理。对群众反映的不符合享受救助待遇的家庭暂缓发放救助金,待调查核实后,符合救助的予以补发。7月份复查在册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复查期间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停止救助。救助对象未按要求配合复查的,视为主动放弃救助。因特殊原因未参加复查,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的可视情况予以补发。

(四)主动发现机制。紧盯城乡特殊困难对象,特别是脱贫人口等群体,强化排查走访,完善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开通救助热线、建立微信公众号、救助掌上办收集求助信息;建立由村(社区)辖区内党员或热心公益事业的居民组成的服务队,主动发现并帮助有需求的困难群众。各区县民政局、乡镇(街道)要在收到求助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调查核实,30日内办结群众诉求。

(五)特殊对象救助机制。要关爱刑满释放人员、艾滋病患者、尘肺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并及时做好救助工作。

1.对刑满释放人员在刑满释放后三个月内,因暂时无生活来源导致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将因病、因残、因年老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本人无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收入、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政策相关规定的刑满释放人员按程序纳入低保救助范围;鼓励就业年龄段内享受低保待遇的刑满释放人员外出务工,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低保待遇缓退期。

2.对艾滋病患者、尘肺病患者等特殊对象,本人无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政策相关规定的,可采取单人保纳入低保救助。

(六)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将不如实提供收入信息、提供虚假资料等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全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失信惩戒,从源头上消除骗保行为,确保国家兜底保障资金真正用于困难群体。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救助对象,在2年内不予支持其救助诉求。

(七)容错机制。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在依法依规履职过程中出现的非主观原因造成错误、未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没有为自己及亲友谋取私利,属下列情形的,不予追究责任。

1.在开展救助工作过程中,按政策规定程序办理,但因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经济状况、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诚信承诺或申请人无法提供家庭刚性支出相应材料,经办人员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核实或知晓其真实情况导致在调查认定时出现误差错保的。

2.因救助对象人户分离等特殊原因,经办人员无法联系和掌握救助对象家庭人员死亡信息,未及时取消(最长不超过6个月)救助待遇的。

3.属于《泸州市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以容错范围的情形。

    三、简化优化工作程序

(一)下放审批权限。根据上级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调整工作机制,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临时救助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实施。

(二)减少工作环节。取消民主评议、审核审批阶段公示环节,将审核审批时限缩短至10个工作日。审批结果在公共平台、乡镇(街道)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村(社区)村(社)务公开显著位置长期公示。

(三)最大限度便民。

1.实行0证明材料申报。最大限度简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所需证明材料,切实解决因提供证明材料繁琐导致群众来回跑路的问题。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不再要求申请对象提供;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不再需要证明材料;凡是能够网上填写的表格,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2.实行审批智能化办理。实现社会救助受理、转办、督办,以及办理、跟踪和反馈一窗接件”“一网通办,对象0证明材料申报”, 基层工作人员将其基本信息录入社会救助平台,群众只需在电子签字设备上签字确认即可。适时核对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缴税登记、医疗、教育等家庭重要信息,前置核对关口,实行先核对后审核。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电子签字签章、网上适时审批、档案电子化管理等功能,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开发救助待遇掌上办,实现申请对象网上申报和基层工作人员移动办公,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严格规范管理。一是加大抽查力度,建立抽查核实台帐。区县民政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组织人员到乡镇(街道)入户抽查当年新增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比例不低于30%,每年复查、信息比对中核查出的问题数据,入户调查率达到100%;对上访、信访、投诉等问题的调查核实率达到100%。二是实行救助档案电子化管理。采用高拍仪等设备将救助待遇申报、审批环节的行政文书全部扫描上传至救助信息系统保存,以便管理与查阅。三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通过发放社会救助宣传手册、公开审核审批流程等方式,把政策送到群众身边,让群众知晓办理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救助事关群众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支持,推动建立县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县是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通知安排,明确责任,细化方案,采取措施,强化工作落实,及时总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申请受理、调查公示、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职责。村(社区)干部要协助做好主动发现、入户调查、对象公示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区县民政部门在下放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优化服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的同时,要强化监督备案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社会救助规范化运行情况,确保审批权限下放后规范有序运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监督制约,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214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关于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通知》(泸市民发202016号)文件废止。

 

 

     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州市审计局     泸州市扶贫开发局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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