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104000/2024-00009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2-23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
文号: | 泸市民发〔2022〕1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泸州市民政局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老龄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泸州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一)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二)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
(三)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
以上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申请程序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凭有效证件在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申请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后的人员名单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四、资金安排
高龄津贴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采取社会化方式,通过“一卡通”平台实行按月发放。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安排拨付;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发放和监督检查,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等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区县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实施细则,抓好工作落实。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建立完善高龄老年人档案和基础数据库,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3日